“利滚利”高息借贷受法律保护吗?法院:利息不得超法律保护上限
发布时间:2024-04-05 01:28阅读:143
[新闻页-台海网]
日前,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利滚利”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双方虽以结算方式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因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法律保护上限,依法被法院调整利息计算方式。
据悉,2016年期间,吴某向林某出具借条,借款32万元,口头约定年利率为24%。后经双方结算,吴某、邵某(吴某之子)于2018年5月10日共同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计47.89万元(其中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15.89万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借款后,吴某、邵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某、邵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89万元及利息。
债权人林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借款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在法律上称为复利,借贷双方可以结算的方式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在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仍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之和,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林某主张以47.89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该利息计算的结果,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故对该期间的利息调整为:以最初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同理,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调整为以最初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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